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某公司与袁某开办的制造部在2011年末签订协议,约好公司托付制造部制造、装置一批灯箱广告牌。上一年5月12日,由袁某制造并装置的“某零售店”灯箱广告牌产生了火灾,经消防部分确定,火灾成因是广告牌灯箱选用的电器线道路径过小;而灯箱线路直接搭接,接触不良,负荷增大,是导致火灾产生的直接原因。随后,长沙某公司与因过火而蒙受损失的某店面达成了金额为112000元的损失补偿协议。因追偿未果,长沙某公司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表明,长沙某公司托付袁某制造、装置灯箱广告牌,两边之间依法形成了加工承包合同联系。“尽管两边在合同中对灯箱广告牌的质量标准未做清晰约好,但袁某作为承包人应当遵从保证安全的准则向定作人提交契合一般质量标准的作业效果,即应保证所提交的作业效果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不该产生危及人身和产业安全的质量事故。”主审法官表明,《火灾事故责任确定书》等依据足以证明此次火灾的原因是袁某交给的灯箱广告牌存在质量缺点所造成的,故长沙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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